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部分明确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全面体现新时代新使命新要求,实现制度的与时俱进。 一是明确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党的纪律建设的指导思想。党的十九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立为我们党的行动指南,实现了党的指导思想的又一次与时俱进。习近平总书记在一系列重要讲话中,深刻阐释了全面从严治党及加强政治建设、纪律建设的重大意义、根本目的、主要任务和具体要求,为不断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继续开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提供了强大的思想理论武器和行动指南。作为党的纪律建设的基本法规,修订后的《条例》在第二条党的纪律建设指导思想中,明确规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这有利于引导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凝心聚力,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不断增强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使我们党能够经得起各种风险和考验,更好带领全国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二是突出强调“两个维护”。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坚持党的领导,最根本的是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明确习近平总书记为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是党的政治建设的首要任务,也是最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这次修订《条例》,把坚决落实“两个维护”明确写入条例的指导思想,并在分则部分对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以及搞两面派、做两面人等行为明确纪律责任,确保全党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对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不断把党和国家事业推向前进具有重要意义。 三是强调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是“两个维护”的重要思想基础,“两个维护”是“四个意识”的集中体现。党章规定,“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全党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持以党的旗帜为旗帜、以党的方向为方向、以党的意志为意志,当政治上的明白人。《条例》贯彻党章和准则要求,在第三条增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的规定,有利于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自觉遵守党章,向党中央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向党中央决策部署看齐,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确保全党令行禁止。 四是将实践中普遍运用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充实进来。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政策和策略,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化,是处理好“树木”与“森林”关系的深化,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根本目的是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自提出并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来,一些犯错误的干部主动向组织讲清问题,一些游走在违纪边缘的干部悬崖勒马,还有更多干部受到警醒,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真正体现了党的政策和策略,体现对干部的最大关心和爱护。《条例》贯彻党章要求,与《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相衔接,第五条新增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这有利于各级党组织以党的纪律为尺子,从点滴抓起,常咬耳朵、常扯袖子,综合运用批评教育、组织调整、组织处理、党纪处分等手段,让党内政治生活严肃起来,不断维护党的肌体健康,把党建设得更加坚强。 五是突出执纪审查重点。没有重点就没有政策。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基于依然严峻复杂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以及遏制腐败蔓延的目标任务,提出“重点审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反腐败斗争取得了党和人民群众满意的效果,《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从制度上作出明确规定。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巩固压倒性态势、夺取压倒性胜利的决心必须坚如磐石”,“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条例》结合新的形势、任务和条件,在第七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规定,“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这样规定,体现了两点论与重点论、把握“树木”与“森林”关系、减少腐败存量与遏制腐败增量的有机统一,有利于提高反腐败的精准性、实效性,做到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尺度不松,有利于不断释放执纪必严的强烈信号,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六是充实完善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处理方式。党章第四十四条规定,“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问责。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规定,对党组织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条例》贯彻党章要求,与问责条例相衔接,在第九条明确规定,“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一)改组;(二)解散。”从而进一步完善了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处理方式,督促党组织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 七是与监察法规定的职务犯罪情形相衔接,完善纪法衔接条款。《条例》既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在分则部分规定了95条违犯党纪的行为,又注重纪法贯通、实现纪法衔接,在总则部分充实完善了纪法衔接条款。比如,与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情形相衔接,在《条例》第二十七条中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同时,体现纪在法前的精神,在第二十九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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